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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块链以及ICO:技术可以改变商业效率,但颠覆不了本质 ... ...

2018-3-12 14:53| 发布者: 王燕| 查看: 977| 评论: 0

摘要: 最近区块链火得一塌糊涂,各种观点杂糅、各种概念混淆。人们的身份已经不再是以“互联网圈和非互联网圈”、“乌镇圈和非乌镇圈”来区分了,而是被区隔在了“区块链和古典互联网”两个时代了。过了一个春节,人们就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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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区块链火得一塌糊涂,各种观点杂糅、各种概念混淆。人们的身份已经不再是以“互联网圈和非互联网圈”、“乌镇圈和非乌镇圈”来区分了,而是被区隔在了“区块链和古典互联网”两个时代了。

过了一个春节,人们就被撕裂在这样的隔代焦虑中,身边很多朋友来问我对区块链的看法。其实,对于区块链我也是后知后觉者,但我一直相信技术从来都是为商业服务的,技术可以改变商业的效率模型或者形态,但颠覆不了商业本质。

简单谈谈我对区块链以及ICO的看法,以回应朋友们的期待。关于ICO:不可能革命掉VC或者投行先上市拿钱再创业干活的ICO模式其实相当于一个超级大天使,一次性把天使轮、A轮、B轮、C轮、D轮的钱融到位,出资方表现出更大的战略耐受性和估值容忍度,但风险大不言而喻,因为贪婪而“掺沙子”是人性,如果缺少了中间人的“受托责任”而充当资本的“守夜人”,谁能保证你踩中的是狗屎还是金蛋?

早期投资需要专业的判断,即便是撒网式的天使投资也需要严谨的筛选和研判,而不是凭白皮书(IPO的招股说明书至少有一整套的监管体系保障其信息披露相对真实、完整、有效)就直接打款。早期投资ICO化本质是VC散户化。所以,我不同意ICO会革VC以及投行的命的观点。当初众筹风潮来时,也有很多声音认为众多很快就要革VC的命了,结果呢?

2016年1月11日,我曾针对股权众筹写过一篇短评:无论是股权众筹的领投跟投模式,还是传统基金的GPLP模式,本质是以人力资本撬动财务资本,领投方和GP都希望享受人力资本杠杆收益。对于那些已经在专业投资市场建立品牌的GP来说,从大额LP市场募资的效率及杠杠收益大于通过股权众筹(可以理解为小额LP市场)募资,那么为什么要把份额分给为数众多的跟投人呢?

所以对于好项目,领投人众筹的意愿应该不会太强,而对于烂项目,领投人可能以较低的领投份额撬动跟投,希望借此实现众筹红利及杠杆收益。而烂项目最终是否做得出来决定了众筹股权是否能够增值退出,这也是股权众筹的困局。股权众筹有可能沦为A股割韭菜模式的另一个资本游戏。困局在于:如果领投比例要求太高,对于好项目领投众筹意愿不强,差项目又找不到领投人,如果领投比例要求低,可能诱发领投人杠杆投机的风险。

但话说回来,这市场上总存在一些这样的项目,专业机构可能不愿投,但要是有人投了(比如股权众筹)可能真的成就了一个好项目,也总存在一些这样的领投人,有一定资本量但在大额LP市场募集更大资本有一定的难度,有较强的专业投资能力,希望通过股权众筹的方式实现其GP杠杆收益最大化,大量的这样的项目和这样的领投人是股权众筹发展壮大的客观基础。平台运营如果离开了这两条,那最后就只能是个博彩游戏了,一切看概率。

在当前买方势能强劲的时期,有优质团队和商业模式的ICO确实可以更高效地实现融资目标,但站在市场整个角度上来看,谁能保证人性的自律?谁来充当“发审委”把关准入门槛?区块链在技术层面解决了所谓“不可篡改”的信任问题,但区块链解决了技术判断问题,却无法解决价值判断问题。没有门槛而又没有约束人性的机制的情况下,整体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的事情无法避免。当然,站在投资人的角度,如果对于一个本来就准备要投进去的项目,如果在投资的时候就通过ICO解决流动性的问题,就相当于早期项目当成“Pre-IPO”项目在做了。

至于ICO融资模式是否会造就BAT级别的公司(甚至颠覆BAT),我觉得根本原因不在于ICO,也不完全取决于区块链技术本身,取决于区块链在具体的应用场景里面是否释放了巨大的能量,从而极大地节约了交易成本或更剧烈地释放了交易场景本身所蕴含的商业价值。关于区块链:去中心化不是目的,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才是很多人断言“区块链是比互联网更伟大的发明”、能够颠覆现有的商业运行模式。

个人认为不能过分夸大区块链对现实商业世界的颠覆效果及速度。区块链的底层是一种互联网数据库技术(当然其上层逻辑是一种点对点而不是通过某个中间方进行信息、能量、价值交换的机制),通过分布式账本解决了信息的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信息安全的五个目标价值分别是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可用性、不可抵赖性)。但其缺点在于当并发交易量很大时对计算能力的要求很高。

市场经济下的商业交往是基于交易双方的自由意志选择而达成的“公平”交易,而交易双方都需要基于真实、有效、完整(这也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可支持决策的信息。为了达到这一目标,现实世界中大部分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法制部分(法院、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以及其他的相关制度安排(合同法、公司法、民法等法律制度)都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秩序的。

市场经济本质是信息经济,这些机构以及制度安排就是市场运行的交易成本。即便如此,信息不对称是永远存在的,所以即便存在如此之多的交易制度安排的情况下,现实中还是存在数不尽的商业欺诈、法律纠纷以及事后来看错误的决策。

在商业世界里,存在着两个层面的信息不对称:第一,信息不对称1.0,浅层次的信息不对称,如建立交易双方的连接(中介机构及电商平台都在干这事)第二,信息不对称2.0,也可以称之为信任不对称,属于深层次的信息不对称。如果说基于互联网的连接打破了信息不对称1.0,那么基于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的数据验证机制将有助于打破深度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交易双方以及对交易标的本身的信任问题。

但区块链只是一种信息验证方式,在很多交易场景中能够降低交易成本,防止严重信息不对称状况下导致的“逆向选择”和“柠檬市场效应”(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认为当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存在时,市场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市场交易无法放量甚至会萎缩或消失),但区块链本身作为一种创新技术手段,是否能够颠覆性改变原有行业,很难讲。

技术始终是技术,而商业场景自有其本质的规律在左右。对于一个去中心化的P2P式的共享乘车场景来说,如何保证用户需求方和资源供应方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维持足够的有效供给以满足现实的用户体验至关重要,否则以这种完全无运营商的模式运行的所谓共享经济都会掉进有效供给不足的陷阱。因为现实商业环境中,信息的真实、完整、有效只是达成交易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要条件,除非双方交易的标的本身就只是信息本身(比如比特币),否则,只要涉及现实的资源供给和服务体验,区块链就很难说颠覆原有的产业本身。就像互联网无法颠覆传统线下场景,但可以不断地给线下赋能一样。

人类所有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无非都只是在干两件事:第一,做加法,增加了新的效用(Utility),第二,做减法,无穷尽地降低交易成本。区块链所创造的价值属于第二种。而这种价值创造在现实中的有效运用有其场景适应性。

很多区块链的单纯信仰者往往也是“盲目自由主义者”,他们认为去中心化、点对点一定是效率更高的。对于所有去组织化(用点对点代替)的领域,其实更应该反向研究组织为什么要存在。毕竟互联网的本质是连接,当这种连接使得市场化的交易成本低于组织方式的交易成本时,社会资源当然可以市场契约的方式调配更小颗粒度的社会资源,极端的情况就是,每个人就是一个最小的经济组织。

根据科斯第一定理(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低,交易双方就可以通过完全契约(无限理性和信息完全对称条件下的完备约定)实现点对点的交易,而无需通过中间组织(企业)并且保证同样的交易效率。

但事实上,追求更小的交易标的颗粒度和点对点交易作为一种理念其实一直是商业进化的内在方向(比如移动互联网的出现本身就弱化了出租车公司存在的必要性,车载设备对驾驶人行为的监测和数据积累,可以使得保险的计价基础不再是一刀切),但区块链作为一种实现信息登记和确认的技术,其对现有商业场景的改造或颠覆效果和威力要看具体应用场景中除了信息验证这部分交易成本外,是否还有其他绕不过去的交易成本需要一个中心化的组织予以内化(比如产出和收益的不确定性)?

此外,在有些交易场景中企业组织存在的价值还在于需要为整个业务闭环提供公共品(比如共享单车公司需要养一支维护团队),正如社会离不开政府提供公共品一样。

以上论述的目的,不是要否定区块链对现实商业场景的改造能力,而恰恰在于提醒区块链的创业者,区块链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现实的交易闭环和价值闭环需要谁以何种方式提供哪些价值要素,如果缺失了这些价值要素,业务和交易场景是否可持续进行。这是检验区块链项目的核心标准,说白了,成本和效率的改善不能以牺牲质量和价值要素为前提,突破“规模-质量-成本(效率)”这个铁三角的约束才是项目可持续的前提。

对探讨区块链底层商业哲学逻辑感兴趣的朋友,建议读一读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罗纳德·科斯(Ronald H. Coase)的超级名篇《企业的性质》。感觉很多所谓的大佬,在认识区块链时停留在形而上(区块链可以去中间化、去组织化,当然就可以提高效率)的概念上,根本没有搞清楚市场运行的底层逻辑是什么,形而上学地认为区块链会革命一切。

就像共享经济,理论上是美好的,但为什么很多C2C模式做不起来呢?因为双边都是散小的供给无法在时间差、空间差、质量差的情况下实现高效的匹配,所以用户体验上不来,又维持不住双边供给的动力,因而无法成为有效供给(可以参阅《刘亿舟谈泛共享经济:当心掉进“有效刚需不足”和“有效供给不足”的双重陷进》)。

而B2C模式虽然重,但在供给意义上却是一种“热启动”,我看过很多C2C模式的“冷启动”的共享经济项目都掉进这个坑里了。重不可怕,关键是重得出来,重得能够托住用户期望的价值(可以参阅《九轩资本刘亿舟:垂直领域的O2O要“深沟高垒”》)。所以,不是所有的共享都可以做成C2C。

有很多人批评现有的共享单车是伪共享经济,他们认为只有利用存量闲置资源的C2C才是真正意义的共享,提这种看法的人肯定是既没有创过业也没有投过资。而事实是,能够突破“规模-质量-成本”这个铁三角约束的模式才是被市场选择留下的,而不是理论上成本最低的那个(当然共享单车今天有它缺乏顶层设计而导致的囚徒困境,这也是凯恩斯主义要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但这恰恰说明纯粹的点对点的无政府主义、纯自由主义是不可持续的。展望与建议:区块链会在很多领域深入应用,但绝不是技术速成论对于区块链,撇开币不说,我认为在很多领域未来会深入广泛地应用。尤其是那些原来在“私有云”范围内共享的信息“公有云”化之后可以极大地降低行业信任成本和鉴定成本的领域。但就像很多行业的信息化和SaaS化可以改变原有的信息传递机制和效率,但SaaS也并没有像原来想象的那样对行业产生了迅猛的改变。

区块链在着力于具体的业务场景时,需要看信息机制本身的改变对于推动原有业务场景的改变的效果权重到底有多少?如果权重大,那么改变就比较迅猛,如果权重小,那么改变就会缓慢。

对于所有双边平台的创业者,有两篇文章推荐可以看看:《刘亿舟谈泛共享经济:当心掉进有效刚需不足和有效供给不足的双重陷阱》,《刘亿舟:没有质量的数量扩张是没有意义的》。这两篇文章其实都是站在价值闭环的角度谈扩张的问题。对于在上一波共享经济创业大潮中踩坑的创业者和投资人来说,尤其推荐第一篇。

结语

区块链的创业者不要为了概念而创业,不要自己忽悠自己,回到商业本质,能创造什么价值,这个价值相比于之前有多大的替代性拐点?这个才是至关重要的。为了区块链这个信仰或者风口而创业或者投资,最后有可能是一地鸡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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